做监理,要保护好自己
作者:宣传部 发布时间:2022-08-19 11:57:51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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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的窘境 (一)监理责任的随意扩大 目前,普遍存在将监理质量、安全责任扩大化的现象。建设单位常常把监理当成施工现场的安全员、质检员,要求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进行包保。当工程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时,不是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分清真正责任方,而是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时、甚至同等处罚。 监理合同规定:监理人违约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监理实际受罚大大超过监理合同规定。 (二)实际监理授权与监理合同不相符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权责一致原则。业主虽然授予了监理职权,但在实践中,业主不仅控制着实权,还常常越权干涉监理工作,甚至超越监理单位直接指挥承包人,监理只是获得了名义上的授权。监理“三控、二管、一协调”作用无法正常发挥,工程开工令或停工令、工程验工计价、工期合理缩短或延长等工作,不能真正按照监理程序开展。 (三)监理责权利不相符 监理费计费基数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当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0%以上时,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基数。计价基数为1亿元的工程,监理费为2.186%;计价基数为10亿元的工程,监理费为1.507%。考虑到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的折算,设备安装比例较大的工程,实际监理费常常不到工程概算投资额的1%,有的甚至不到0.5%。通常,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费达到分包工程总价的2--5%。监理费还不到总包对分包管理费的一半。 监理单位以不到工程概算投资额1%的监理费,除了正常履行监理职责外,还要额外承担由非监理原因造成的工程安全质量责任是不合理的。 (四)类似责任的比较 1、对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任追究过轻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中位于主导地位,握有实权,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执法权,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当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时,常常不见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因工作不到位而被问责。 2、对监理单位责任追究过重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监督活动主要以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授权为依据,监督活动效果受建设单位实际授权影响很大。监理责任追究过重可以打两个不很恰当的比喻: 比如,单位纪委收到举报,说有人从事违法勾当,纪委找到被举报人要求不得从事违法勾当,但举报人不听劝告一意孤行导致犯罪,纪委却被追究阻止不力的责任;又比如,警察接警去现场处置,但无法控制现场局势,现场发生人员死亡,却追究警察现场控制不力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由何而来? 2、责任风险的控制 现状
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例如,对于某些需要专门进行检查、验收的关键环节或部位,监理工程师虽按规定进行了相应检查,其程序和方法也符合规定要求,但并未发现本应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原因是他在某些方面的工作技能不足,尽管主观上他并不希望发生这样的过错。
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并无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例如,在混凝土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方法,对施工过程进行了检查和监督,并未发现任何问题,但仍有可能留有隐患。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施工过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环节都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因此,也就可能需要面对这一方面的风险。
明确的管理目标,合理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尽管有高素质的人才资源,但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理工程师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这种管理上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监理工程师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社会公众对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服务存在较多的依赖。监理工程师在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必须十分谨慎,表达自身意见必须明确,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同时,必须廉洁自律,洁身自爱,勇于承担对社会、对职业的责任,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冲突时,优先服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监理工程师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利益为重,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应的风险。
近年来,监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的期望,这种期望,无疑对建设监理事业的继续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人们对监理认识也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有可能形成一种对监理的健康发展不利的社会环境。现在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既然工程实施了监理,监理工程师就应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出了质量问题,首先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应当知道,承包商的工作属于承包性质,承包商有责任提交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委托性的,是代表业主进行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作的任何工作并不减少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因此,让监理工程师来承担或分担工程的质量责任是不正确的。
监理工程师首先必须加强风险意识,提高对风险的警觉和防范,减少和控制责任风险。
严格履行合同是防范监理行为风险的基础。监理工程师必须树立牢固的合同意识,对于工作中涉及的所有合同,都必须作到心中有数,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有清醒的认识,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随时随地以合同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正确地行使监理委托合同中赋予自身的权力,合理地运用自身掌握的专业技能,勤勉地为业主提供服务。
专业技能是提供监理服务的必要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是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对自身提出的客观要求。监理工程师决不能满足现状,必须不断学习,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锻炼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防范由于专业技能不足可能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监理单位的监理义务最终是落实到监理工程师身上,其损失实际上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造成的,监理单位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在监理单位内部,总监、监理机构其他成员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样应该制定明确,落实到人。这对于提高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心十分必要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也要建立相关的管理制约机制,才能真正将风险置于控制之下。
一是需要对监理工程师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做出明确界定;
二是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遵守职业道德成为监理工程师的自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