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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宣传部   发布时间:2016-03-14 11:02:00    浏览: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促进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2016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促进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有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切实防范深基坑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建筑起重机械倒塌等事故发生,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整治重点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设、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钢管扣件租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2、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开展专项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监理单位开展专项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理和工程验收情况;建设单位在安全报监时提供清单情况。
 
  4、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情况。深基坑(槽)开挖的防护情况,包括周边防护栏杆、工人专用梯道、同一垂直作业面上下层之间的隔离防护等;深基坑(槽)和边坡作业的合规性情况,包括支护、降(排)水、放坡、安全监测等。
 
  5、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情况。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材料及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模架搭设、搭设后检查验收,使用与检查、混凝土浇筑、现场安全监测、模架拆除以及监督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
 
  6、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销)、安装(拆卸)告知、安全档案建立、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以及企业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和安全许可证情况。
 
  7、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周边防护情况,包括对管廊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施工单位采取现状探勘、专项迁移方案、专项防护措施及对工程支持结构、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的施工监督情况;管廊内防积水排水设施设置及落实到位情况;针对管廊内多工序交叉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临时用电、消防安全施工控制措施;各类孔口安全防护情况;通风与防尘作用安全防护情况;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情况;管廊交叉部位安全防护情况;管廊内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三、时段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6年3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分析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查找问题,提出对策措施,研究制定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4月至7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现场开展自查自纠,有关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存档备查。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6年8月至11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到位。我部将适时对部分地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12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研究提出有效预防深基坑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和起重机械倒塌等事故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站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工作部署,将责任分解到每个层级、每个岗位,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检查,严格执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施工现场深基坑、模板支架系统及起重机械的监督抽查工作。要进一步严格执法,对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企业及时整改,否则一律予以停工。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企业和人员要加大处罚力度,导致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并加强两场联动,依照有关规定在招投标、资质管理等方面给予限制,将处罚真正落到实处。
 
  (三)统筹推进,突出重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谋划,总体布局,推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与打非治违、安全生产标准化、事故查处督办等各项工作协调开展,全面提升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水平。要着力突出三个重点:重点强化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加强对事故多发地区、企业以及政府投资工程、民生工程等社会影响较大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强化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落实。通过治理重点问题,以点带面,实现安全发展。
 
  (四)加强引导,及时总结。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采用座谈交流、媒体宣传、发放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的,要通报批评,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分析、评估,总结好的做法,推广应用到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中,切实巩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将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于2016年3月31日前,实施情况汇总表及年度总结报告于12月20日前报送至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联系电话:010-58933920、58934250(传真)
 
  电子邮箱:anquanchu010@163.com
 
  附件:2016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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