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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

作者:宣传部   发布时间:2023-02-18 09:25:49    浏览:0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

甘建建规〔2023〕1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月16日

附件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理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标前,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第四条  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应由招标人负责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六条  监理项目招标,招标人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招标人可依据《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试行)》(中建监协〔2020〕15号)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对拟招标项目的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监理工器具配置提出明确要求。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入初步评审,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

经资格审查不合格、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第八条  投标人不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资格审查不合格。

第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评审不合格:

(一)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不一致;

(二)投标函无单位盖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三)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五)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七)投标人的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八)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九)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十)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确定,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打分,并计算出进入详细评审的每个投标人的综合评估得分。

第十一条  投标人的综合评估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一)投标人得分由投标报价得分、资信业绩得分、技术标得分组成,分值分布为20分、5分、75分,总分100分。

(二)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通过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后的投标人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价、去掉一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当有效报价为3家时,则3家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当有效报价9家以上时,有效报价去掉2个最高价、去掉2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2.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20分)

评分项目

               评  分  标  准

投标报价

等于评标基准价的有效报价得满分;与评标基准价相比,其有效报价每增加1%,扣0.1分,每减少1%,扣0.1分。

注: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结果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4.资信业绩得分标准(5分)

评分项目

评分标准

得分

资信业绩

5

监理业绩

(3)

投标人近三年内承担过一项同等级或以上工程监理项目得1分,每增加一项得1分,最高得3分。


总监理工程师

2分)

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一项同等级或以上工程监理项目业绩得1分,最高得1分。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加1分。


以上业绩应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原件为准,否则不得分。各项均可累计计分,计满为止。资信业绩分评审时由评委集体讨论打分。

5.技术标得分标准(75分)

(1)工程特点及难点(8分)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并排序,投标人排序相同时得分相同。

投标人能准确把握工程特点及难点,横向排序排名第一的得8分,横向排序排名第二的得6分,横向排序排名第三的得4分,其余均得1分。

(2)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及监理对策(10分)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并排序,投标人排序相同时得分相同。

投标人能准确把握工程重点、难点,有科学、可行、针对性的监理对策,横向排序排名第一的得10分,横向排序排名第二的得8分,横向排序排名第三的得6分,其余均得1分。

(3)合理化建议(8分)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并排序,投标人排序相同时得分相同。

投标人能提出有利于本工程节约投资、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等合理化建议,横向排序排名第一的得8分,横向排序排名第二的得6分,横向排序排名第三的得4分,其余均得1分。

(4)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6分)

①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符合工程特点,职能划分明确,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②各级监理人员岗位职责完善明确得2分,基本完善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③投入本项目的监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及年龄结构搭配合理,符合工程需要得2分,基本合理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④有完善的监理工作制度得1分,基本完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5)质量控制(10分)

①质量控制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得3分,有主要内容、重点不够突出得1.5分,否则不得分;

②质量控制程序正确,得2分,基本正确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③质量控制方法正确,得3分,基本正确得1.5分,否则不得分;

④质量控制措施得力,得2分,控制措施一般,得1分,否则不得分。

(6)投资控制(8分)

①投资控制内容齐全能针对项目特点得2分,基本正确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②投资控制程序正确得2分,基本正确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③投资控制方法正确得2分,基本正确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④投资控制措施得力,能运用组织、技术、经济、合同措施确保实现投资控制目标得2分,措施不全,每缺一项扣1分,否则不得分。

(7)进度控制(8分)

① 进度控制内容齐全得2分,基本齐全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②进度控制程序正确得2分,基本正确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③进度控制方法正确得2分,基本正确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④进度控制措施得力得2分,一般得1分,否则不得分。

(8)合同管理(4分)

①合同管理内容齐全,能根据合同具体条款,公正调解合同纠纷,公正处理合同索赔得2分,一般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②处理合同适宜程序正确得2分,一般得1分,否则不得分;

(9)现场协调(4分)

①有完善的现场协调制度,能准确把握各方面关系得2分,一般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②协调方法正确,措施得力得2分,一般得1分,否则不得分。

(10)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5分)

①施工安全监理

1)施工安全监理内容明确,得1分,否则不得分;

2)施工和安全管理方法正确,得1分,否则不得分;

3)安全管理的监理措施合理可行得0.5分,否则不得分;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得0.5分,否则不得分;

②绿色节能施工的监理

1)绿色节能施工监理的内容明确,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绿色节能施工监理的方法正确,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绿色节能施工监理的监理措施合理可行得0.5分,否则不得分;

③监理单位对监理人员自身的安全管理有管理措施得0.5分,否则不得分。

(11)用于本工程的监理设备及后勤保障(4分)

①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了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交通、检测及办公监理设备,能满足监理业务需要得3分,配备了主要的交通、检测及办公监理设备得2分,配备了一般的办公监理设备得1分, 否则不得分;

②监理单位后勤保障措施得力者得1分,否则不得分。

技术标评审时,评委各自独立打分。在统计投标人得分时,应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以算术平均值计入投标人总得分。

第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但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以利于评标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  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说明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五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投标人综合分值计算统计后,应将投标人按得分高低排序。若投标人得分相等时,按低报价优先的原则排序。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也可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

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时,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中标候选人得分顺序,选择得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得分顺序向招标人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被推荐的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由招标人按照工程项目的需要,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所在地域、所有制形式、资质等级作为确定中标人的前置条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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